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或CAAC,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,歸交通運輸部管理。其前身爲中國民用航空總局,于2008年3月改爲中國民用航空局。
(一)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、政策和戰略;擬定民航法律、法規草案,經批准後監督執行;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。
(二)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;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;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。
(三)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,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;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標准,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。
(四)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,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,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、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;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;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。
(五)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,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、生産許可審定、適航審查、國籍登記、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。
(六)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,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,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,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,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;管理民航導航通信、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。
(七)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規章制度,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;審批機場總體規劃,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;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、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。
(八)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,管理民航空防安全;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、炸機預案,指導和處理非法幹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;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、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。
(九)制定航空運輸、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,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;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;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。
(十)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,監測民航待業經濟效益,管理有關預算資金;審核、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;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,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。
(十一)領導民航地區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;按規定範圍管理幹部;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。
(十二)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,負責對外航空談判、簽約並監督實施,維護國家航空權益;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;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、台灣地區民航事務。
(十三)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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