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僑務委員會 政府重視華僑事務,早在民國15年10月,即設立「僑務委員會」,直隸國民政府。民國20年12月,制定公布「僑務委員會組織法」,改隸於行政院,會內設秘書、僑務管理、僑民教育三處,及文書、事務、僑民指導、移民、教育指導、文化事業等六科,民國21年4月,僑務委員會正式成立。
台灣僑務委員會 為推展海外華文教育,於民國29年創設「僑民教育函授學校」,採通訊方式,提供華僑進修機會。加強海外文宣工作,於民國30年4月成立「華僑通訊社」發布通訊稿,報導僑務新聞與國內消息。民國35年12月,國民大會制定頒布之「中華民國憲法」,將僑務列入「基本國策」,明訂應扶助並保護僑居國外之國民經濟事業發展。
台灣僑務委員會 民國70年12月,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,增設副首長由原定二人修訂為二或三人;為應僑務工作需要,於民國95年12月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,擴大編制員額。配合行政院組織整併,本會於民國101年9月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,副委員長修訂為2人,1位為政務副委員長,1位為常務副委員長;會內設綜合規劃、僑民、僑教、僑商、僑生五處,秘書、人事、政風、主計、資訊五室,及華僑通訊社、法規會等。
台灣僑務委員會 民國74年3月,僑務委員會於美國舊金山成立第一個為海外僑民服務的「華僑文教服務中心」,以後逐步增設海外服務據點,迄今分別於美國、加拿大、巴西、菲律賓、澳大利亞等地設立17處「華僑文教服務中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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